| 防沙治沙 |
| 编缉人:系统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8-01-11 | 审核人:系统管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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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
处罚项目: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森林资源管理处(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四)
处罚项目:营利性治沙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植树造林处(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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