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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防火
    编缉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1-11审核人: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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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二)

    处罚项目:非法用火;非法进入林区;非法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不服从指挥延误扑火救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防火设施;非法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未履行安全职责又不及时整改

    执法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2、《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

    (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

    (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

    (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执法机构:森林公安局(分局、警察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

    执法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警告,处10-50/50-100/50-500/500-5000元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对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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