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
处罚项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执法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办)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各级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
处罚项目: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
执法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植树造林处(科、股)或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各级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一)
处罚项目: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执法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执法机构:森林资源管理处(科、股)或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森林公安局(分局、警察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执法标准:依照森林法关于滥伐林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各级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