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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
    编缉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1-11审核人:s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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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野生动物(9项)

    (十五)

    处罚项目: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于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于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

    处罚项目: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非法在禁猎区域、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或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

    处罚项目: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         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

    处罚项目: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执法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

    处罚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污染、破坏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

    处罚项目: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第一款第六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由国家工商局依照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134号)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或五倍以下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处罚项目: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倒卖、转让、伪造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没收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倒卖、转让、伪造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或没收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吊销或没收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倒卖、转让、伪造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

    处罚项目: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擅自驯养繁殖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

    处罚项目:外国人非法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野生植物(4项)

    (二十四)

    处罚项目: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

    处罚项目: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

    处罚项目: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

    处罚项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行政处罚项目(一)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委托的执法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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