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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强制项目: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执法机构:植树造林处(科、股)或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必须是与品种权侵权案件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执法程序: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执法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强制项目:责令限期恢复林业服务标志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执法机构:森林资源管理处(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执法程序: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执法责任: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强制项目: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执法机构:森防检疫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执法程序: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执法责任: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强制项目: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执法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有责任人承担。
执法机构:森防检疫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执法标准: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执法程序: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执法责任: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强制项目:扣留违法收购、销售、经营、加工、运输的木材或扣留逃避检查的木材及其运输工具
执法依据:《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木材来源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接受检查,不得阻挠。对违反本规定收购、销售、经营、加工、运输的木材,可以扣留”;第二十条第四款“对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拒不接受检查、处理,强行通过的,可以扣留木材,必要时报公安机关批准扣留其运输工具”。
执法机构:森林资源管理处(科、股)或委托的单位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有证据证明是违法收购、销售、经营、加工、运输的木材或逃避检查及拒不接受检查的。
执法程序:扣留其运输工具要报公安机关批准。
执法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无证放行或者不按规定扣留木材及其运输工具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强制项目:责令限期捕回野生动物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回的,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原状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7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第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的经费;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责令捕回或者限期恢复原状。
执法程序: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执法责任: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