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征收项目:育林基金、维简费(更改资金)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项“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2、国家经委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
3、湖北省财政厅 林业厅《关于颁发<湖北省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鄂财农字(86)第178号、鄂林财字(86)第71号)。
执法机构:财务科(股)
执法权限: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1、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维简费(育林基金12%、维简费8%);由集体经济组织、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或木竹市场的、与销区联营以及委托国营单位代销的木竹,按第一次成交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维简费(育林基金15%,维简费10%)。
2、个人出售木竹制成品、半成品以及林副产品,未缴纳育林基金的,由买方按销售价从价外缴纳10%的育林基金。
3、经营木炭的,按其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维简费(育林基金12%,维简费8%)。
执法程序:审查和决定
执法责任:征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贪污、挪用育林基金、维简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征收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执法机构:森林资源管理处(科、股)。
执法权限:国务院指定的机关;省、市(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执法程序:审查和决定。
执法责任:违反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征收项目:林地勘测费
执法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地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173号)。
执法机构:森林资源管理处(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1000公顷以上(含本数),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3500公顷以上(含本数),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7000公顷以上(含本数),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50000公顷以上的,按5万公顷计收。
执法程序:审查和决定。
执法责任: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征收项目:林权证工本费
执法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地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173号)。
执法机构:森林资源管理处(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元。
执法程序:审查和决定。
执法责任: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征收项目:林地补偿费
征收依据:
1、《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执法机构:森林资源管理处(科、股)。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目前未制定全省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执法程序:审查和决定。
执法责任: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征收项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26条规定“经营、利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规定“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按其纯收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财政审定后执行。”
4、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两部一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鄂林营字[1994]064号)规定“对捕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市场价的按市场价,没有市场价、或属于重要的野生动物、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均按其价值的4%向猎捕者征收;对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征收;从外省购进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原地没有征收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应按我省的上述规定补征;对违章和非法捕捉、猎捕和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条例给予处罚外,还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二至五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规定“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6、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降为6%;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降为4%。”
执法机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科、股)或委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1、《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收取;
3、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及其它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4%收取;
4、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销售额的1%~2%收取。
5、非法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必须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6、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按其纯收入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执法程序:1、同意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2、开具收费收据并收费。
执法责任: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元/只)
|
物种名称 |
收费标准 |
物种名称 |
收费标准 |
物种名称 |
收费标准 |
|
蜂猴(所有种) |
300 |
熊猴 |
1000 |
台湾猴 |
2000 |
|
豚尾猴 |
1000 |
叶猴(所有种) |
5000 |
金丝猴(所有种) |
50000 |
|
长臂猴(所有种) |
8000 |
马来熊 |
2000 |
大熊猫 |
100000 |
|
紫貉 |
500 |
貉熊 |
1000 |
熊狸 |
1000 |
|
云豹 |
3000 |
豹 |
6000 |
虎 |
48000 |
|
雪豹 |
10000 |
亚洲象 |
50000 |
蒙古野驴 |
5000 |
|
西藏野驴 |
5000 |
野马 |
60000 |
野骆驼 |
50000 |
|
鼷鹿 |
500 |
黑麂 |
2000 |
白唇鹿 |
2000 |
|
坡鹿 |
6000 |
梅花鹿 |
3000 |
豚鹿 |
3000 |
|
麋鹿 |
6000 |
野牛 |
6000 |
野牦牛 |
6000 |
|
普氏原羚 |
3000 |
藏羚 |
2000 |
高鼻羚羊 |
6000 |
|
扭角羚 |
30000 |
台湾鬣羚 |
2000 |
赤斑羚 |
2000 |
|
塔尔羊 |
2000 |
北山羊 |
1000 |
河狸 |
3000 |
|
短尾信天翁 |
900 |
白腹军舰鸟 |
900 |
白鹳 |
1000 |
|
黑鹳 |
2000 |
朱鹮 |
100000 |
中华秋沙鸭 |
10000 |
|
金雕 |
1000 |
白肩雕 |
1000 |
玉带海雕 |
2000 |
|
白尾海雕 |
2000 |
虎头海雕 |
2000 |
拟兀鹫 |
900 |
|
胡兀鹫 |
900 |
细嘴松鸡 |
500 |
斑尾楱鸡 |
500 |
|
雉鹑 |
400 |
四川山鹧鸪 |
400 |
海南山鹧鸪 |
400 |
|
黑头角雉 |
1000 |
红胸角雉 |
1000 |
灰腹角雉 |
1000 |
|
黄腹角雉 |
1000 |
虹雉(所有种) |
2000 |
褐马鸡 |
2000 |
|
蓝鹇 |
2000 |
黑颈长尾雉 |
2000 |
白颈长尾雉 |
2000 |
|
黑长尾雉 |
2000 |
孔雀雉 |
2000 |
绿孔雀 |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