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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信息公开目录

 

一、 单位职责

省林业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行政机关,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以及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基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组织指导全省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全省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及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4)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5)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管理全省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大案、要案;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出入我省森林植物种子、木竹及其制品的检疫,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和疫情测报。

7)研究提出全省林业产业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全省林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对全省各种经济成份的林业生产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全省林业生产企业行为;组织指导全省林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管理全省林业基本建设。

8)指导全省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花卉、苗木的培育;指导全省森林旅游工作。

9)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积极争取林业和生态建设外援外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制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全省林业专业人才培训。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领导及分工

      省林业局领导分工如下:
     局长、党组书记祝金水同志主持党、政全面工作。

副局长、党组副副书记樊仁富同志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森林公安、防火,协助局长处理日常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左雄中同志分管人事、造林和退耕还林。

副局长、党组成员王述华同志分管对外合作、资源管理、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

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刘晓洪同志分管科教、天然林保护、林业产业。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王启平同志分管纪检、监察、党务工作。

巡视员李德珍同志分管后勤工作。

副巡视员吴恒洲同志分管老干部工作,协管基建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

   省林业局机关内设13个职能处室和6个内设事业机构。

1.局机关处室主要职责

1)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起草局机关的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查、信访、保密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林业政策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林业建设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指导全省林业宣传工作。

2)人事处:贯彻执行人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人事劳动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改革和劳动工资工作。

3)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承办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统计工作。

4)植树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全省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工作以及用材林基地、防护林体系、治沙工程等各类林业基地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以植树造林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沙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指导森林旅游、木本药材和林木花卉等产业;指导全省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省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负责“绿化奖励基金”的管理和奖励对象的评选工作,承办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花卉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国家关于花卉产业发展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省花卉产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指导全省花卉基地、市场建设和花卉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

省林业局中药材产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中药材发展管理,参与制定全省中药材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和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中药材栽培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指导全省中药材栽培的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5)森林资源管理处: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全省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监督管理木材、竹类及其制品的运输;负责全省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6)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负责省内濒危物种进出品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7)科技教育处:组织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有关科研项目的评审、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林业地方志编修办公室负责省林业年鉴和林业志书的编写、印刷、出版等有关组织工作,及有关资料、文献的搜集、整理与收藏工作;负责对有关我省林业要事大事本末考证与记载工作。

8)对外合作处: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及引进外资的有关工作;指导外资造林及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

9)林业产业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林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林产品结构调整和林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种经济成份的林业生产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全省林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0)机关党委(林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局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人员组成,审批新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权限审批(审议)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问题;领导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负责局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统战侨务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全省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

林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反映涉及本行业职工利益的全局性、政策性重大问题,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组织全省林业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劳模评选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市、州林业行业工会的工作;领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工作。

11)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局直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12)离退休干部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老干部参加政治活动,协助抓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支部建设;组织老同志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协助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福利、医疗保健工作;协助办理老干部去世的丧葬和善后事宜,并做好遗属照顾工作;指导局直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13)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及时分析掌握全省林区治安形势,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性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及专项斗争;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的查处,可直接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确有困难的案件.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生物防护林带工程建设;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局机关内设事业机构主要职责

1)湖北省林业局外资造林项目办公室:负责外资造林项目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年度计划;项目物资的招标、采购和分配工作;制定项目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并组织项目的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省林业局速生丰产用材林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速生丰产林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技术规程、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各地制定速生丰产林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立项初审、申报以及工程建设的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

2)湖北省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监督和管理;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组织科技攻关、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和效益监测工作。

省林业局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生态公益林分类区划和界定工作,组织编制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管理的宣传、信息、技术培训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3)湖北省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耕还林(草)工程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工程实施和监督管理。

4)湖北省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站(挂“湖北省林业局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牌子):负责林业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全省林业专项贷款项目规划、审查、提报工作;管理外资造林项目资金。

省林业局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林业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规范资金使用。

5)湖北省林业宣传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林业行业的宣传、信息管理和宣传队伍建设;宣传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成就、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负责湖北林业网站建设和局视频会议中心、局机关局域网的维护管理。

6)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生活服务、基本建设与管理等,为省林业局机关正常运转提供服务。

 

  四、规章制度
  
  为适应机关各项工作发展的需要,强化各项管理,加强局机关内部制度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全市林业工作,我局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公文处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规定》等若干规章制度。

  五、办事指南
     
湖北省林业局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35号,邮政编码:430015

  1、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27-51796310

2、人事处联系电话:027-51796311

3、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联系电话:027-51796213

4、植树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7-51796403

5、森林资源管理处联系电话:027-51796416

6、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联系电话:027-51796424

7、科技教育处联系电话:027-51796032

8、对外合作处联系电话:027-51796015

9、林业产业处联系电话:027-51796022

10、机关党委(林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27-51796030

11、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林业局纪检组、监察室联系电话:027-51796023

12、离退休干部处联系电话:027-51796116

13、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27-51796005

14、湖北省林业局外资造林项目办公室联系电话:027-51796018

15、湖北省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7-51796038

16、湖北省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7-51796008

17、湖北省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站(挂“湖北省林业局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牌子)联系电话:027-51796207

18、湖北省林业宣传中心联系电话:027-51796012

19、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7-51796105

  六、依法行政及行政许可

        1、许可项目

1)林木采伐许可

2)木材经营许可

3)木材加工许可

4)林权证核发

5)木材运输证核发

6)使用林地审核

7)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8)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线审批

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10)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11)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核发

12)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3)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4)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15)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16)外国人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核

17)建立固定狩猎场所项目的审批

18)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

19)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20)外国人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审批

21)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审批

2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2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24)主要林木良种引种登记许可

25)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许可

26)林木种子广告许可

27)《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许可:

28)《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29)《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签发

30)在非疫区研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审批

31)林区野外用火许可

   2、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区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6)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9)植物检疫条例

10)森林防火条例

11)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12)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1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1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15)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18)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3、许可指南

ZN0101林木采伐许可指南

1)、审查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发证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审批表逐项进行审查,提交的文件要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2)、领导审批:由核发员将《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连同《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一并送单位领导,由领导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3)、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属集体、个人采伐林木的,由乡镇林业管理站将林木采伐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的,由发证单位将采伐证直接发送给申请采伐单位。

ZN0201木材经营许可指南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证;市州直属木材经营单位,由申请人向所属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证;省直属木材经营单位,由申请人向所属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证。

2)、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审查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0301木材加工许可指南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证;市州直属木材加工单位,由申请人向所属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证;省直属木材加工单位,由申请人向所属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证。

2)、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0401林权证核发指南

受理,审核登记,核发证书。

ZN0501木材运输证核发指南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办证,出省的上报市、州林业局;

3)、审查合格的,市、州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市、州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0601使用林地审核指南

受理、审查、签核同意书。

ZN0701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指南

受理、审查、签核同意书。

ZN0801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和更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线审批指南

1)、自然保护区设立:申请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考察论证;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自然保护区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省政府批准;评审没通过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调整、更改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申请人依照设立的程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批准报省政府批准;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090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指南

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3)、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

4)、审查合格的,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100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指南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2)、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3)、审查合格的,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1101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核发指南: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2)、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1201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指南:

1)、申请人捕捉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2)、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3)、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1301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指南:

1)、申请人捕捉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2)、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3)、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140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指南:

1)、申请人捕捉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特殊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3)、审查合格的,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1501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证明书核发指南: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2)、确需进行专家论证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3)、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1601外国人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核指南:

1)、申请人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2)、审查合格的,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1701建立固定狩猎场所项目的审批指南: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2)、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3)、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1801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指南:

1)、申请人向采集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4)、审查合格的,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的决定;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业局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190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指南:

1)、申请人向出售或收购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3)、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4)、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做出准予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2001外国人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审批指南

1)、申请人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2)、审查合格的,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查不全合格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ZN2101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审批指南: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3)、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ZN220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指南:

(1)、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审查合格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者审核机关,并说明理由、退回有关材料。

ZN230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指南:

(1)、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审查合格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者审核机关,并说明理由、退回有关材料。

ZN2401主要林木良种引种登记许可指南:

(1)、引种单位和个人从外地区引进主要林木良种后到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登记;

(2)、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种子法》、国家标准《林木引种》(GB/14175-93)的规定和要求,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予受理。

ZN2501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许可指南:

(1)、育种者提出申请,准备好申报材料与申报材料相对应的现场;

(2)、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初审;

(3)、初审合格的林木品种提交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应专业组审定;

(4)、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提交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

(5)、审核合格的即审(认)定通过。由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命名、编号、颁发良知证书,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ZN2601林木种子广告许可指南:

(1)、林木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的应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对提出申请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对于审查合格的,开具《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ZN2701《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许可指南:

1)、从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向当地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并向森检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受检人单位(个人) 通讯地址、森林植物及产品名称、数量()、产地检疫地点;

2)、森检机构派森检员到现场调查,现场不能确定的采一定数量标本带回室内作进一步鉴定,经室外检查和室内检验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3)、对现场调查、室内检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督促生产单位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ZN2801《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指南:

1)、申报单位在调运和邮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前向当地森检机构报检,并向检疫机构提供报检日期、地址、电话、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包装、运往地点、存放地点、调出时间、运输工具等相关资料;

2)、根据提交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室外调查取样、室内检验,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由专职检疫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ZN290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签发指南:

1)、引种单位必须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向所在地的省森检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提供材料进行检疫审批,并在审批单上向输出国提出检疫要求,由专职检疫员签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ZN3001在非疫区研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审批指南:

1)、研究试验单位必须在立项之前向所在地的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林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省森防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ZN3101林区野外用火许可指南:

1)、单位或公民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并告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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